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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关于开展2020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27, 查看:1268 字体大小:

所属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详见网址:http://kjt.zj.gov.cn/art/2020/8/27/art_1229225203_2092064.html),):

一、奖励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全学科、全领域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为重点,突出遴选重大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产业链安全的重大成果。

三、提名方式

     1.单位提名:我单位可直接提名,但仅限提名由材料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我单位提名代码为30400)

     2.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选择专家提名的项目请提前至我处登记。

四、基本条件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符合《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详见附件1)有关条件要求。

     1.提名自然科学奖,论文(专著)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并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及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提名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须提供近三年推广应用或取得经济效益情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名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提名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提名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作品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公开出版。提名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类,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经工作验证的;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2.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须提供验收证明等材料。

    3.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提名成果的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除外)。

    4.对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已授权或整体技术应用、科普作品公开出版等,不受有关时间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作为附件,写明成果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5.2018、2019年度连续两年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评审但未授奖的,相关成果技术内容不得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6.提名内容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7.提名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符合提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提名,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提名。

五、时间节点

    1. 网上填报时间: 2020年8月31日12时- 2020年9月30日12时,需签名、盖章的提名材料上传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12时。请按规定时间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填报网址:https://pm.zjsti.gov.cn/lib/cgdefault.html)。提名书填写、提名公示及材料报送等具体流程按《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具体见附件2)办理。

    2. 所内统一公示时间为9月21日-28日,请于9月18日前完成初稿并提交至我处审核。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晶,86685172,wangjing@nimte.ac.cn

    附件:1.《2020年度浙江省科技奖励提名规则》

              2.《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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