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及科研团队:
现转发浙江省科技厅《关于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希望各部门及科研团队提前组织学习,了解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注意事项。近期科技发展部也将组织开展学习、申报工作。
联系人:杜旭东
电话:0574-8632465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8〕1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25号令)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4〕12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1.单位推荐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人选)。原则上推荐数量不限,好中选优。自然科学奖更加突出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更加突出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学技术进步奖更加突出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2.专家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省自然科学奖1项。推荐人须独立撰写对所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如有异议,推荐人有责任协调处理异议。
二、推荐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推荐项目须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须仍然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2.除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外,推荐项目应是5年以内登记的科技成果(要求登记日期2014.1.1至2018.12.31)。
3.推荐省自然科学奖,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4.推荐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
5.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涉及土木工程的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
6.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已出版)。
7.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须实施3年以上(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8.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9.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须提供验收证明等材料。
10.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重大贡献奖除外)。
11.推荐项目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12.推荐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推荐。归国外所有的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不得作为推荐的支撑材料。
13.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三、推荐单位(专家)要求
推荐单位(专家)承担推荐、答辩、异议处理等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推荐,说明被推荐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厅将在各公示环节,公示候选项目(人选)及其推荐单位(专家),建立推荐单位(专家)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推荐前公示要求
被推荐的候选项目(人)应进行推荐前公示。推荐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推荐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推荐前,推荐单位须在推荐系统中上传推荐单位公示网页截屏图片,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的公示网页截屏图片或公示照片也需要在推荐系统中分别上传。
五、相关工作纪律
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