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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须知
日期:2013-04-11, 查看:4182 字体大小:

一、验收依据

按照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科技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组织验收。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考核
2.项目实施目标考核
3.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考核
4.经费使用情况考核
5.其它内容考核
 
三、财务验收及审批程序
适用范围。本财务验收程序及要求仅适用于2007年以后立项(含2007年)、专项经费1000万以下的公开项目(立项年份以任务合同书中项目编号前四位为准)。
2007年以后(含2007年)立项项目,验收分财务验收和项目技术验收两个阶段;2007年以前立项项目,验收采取项目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单独组织财务审计、财务验收)。
验收方式。财务验收由科技部条财司负责,具体工作由条财司委托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承办。
政策文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请登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网(http://www.istcp.org.cn,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网),从“政策管理”栏自行查看。
财务审计。项目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清理账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 自行从国合专项网“文件下载-结题验收”栏下载、填写财务验收报告。
2. 在科技部条财司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清单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具体会计师事务所清单请从国合专项网“通知公告”栏查看《关于发布“十二五”期间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4. 专项经费1000万以上(含1000万)项目,由科技部指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项目单位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验收申请后,等待具体通知即可。
5. 非公开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审计,财务审计及财务验收工作要求由条财司委托科技经费监管中心另文通知,项目单位等待通知即可。
财务验收材料提交。完成审计工作后,项目单位将审计报告、财务验收报告等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后,一并报科技评估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7号,联系人:张俊清、曹卉,电话:62169398、62169518)。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材料1:《财务审计报告》,一式7份(2份原件);
材料2:《财务验收报告》,一式7份(2份原件);
材料3:《预算书》,一式1份(复印件);
材料4: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一式1份(复印件);
材料5:《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1份(复印件);
材料6:《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一式1份(若存在重大事项调整行为需提交)。
科技评估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报条财司备案。
财务验收。由条财司委托科技评估中心组织成立财务验收评议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以审计报告、财务验收报告、经费预算批复文件和预算书(或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确定的经费预算)为依据。
根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财务验收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对于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不规范行为、需进行整改的,条财司委托科技评估中心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对于存在不规范行为较为严重的,将根据需要到承担单位检查落实整改情况。针对整改项目,将组织财务验收补充评审,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四、项目验收及审批程序
验收方式。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工作需要及项目特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采取(1)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工作由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或(2)委托项目组织(推荐)部门进行验收两种方式。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实地考察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结合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科技部对验收工作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国际科技合作办公室和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以下统称为验收工作组织方。
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终止时间后一个月内,登录国合专项网(http://www.istcp.org.cn)进入“结题验收”栏(类型:负责人,用户名:项目编号,初始密码123456),在线填写、打印验收相关材料并提交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非公开项目不得通过网上填报,须登录国合专项网进入“结题验收”栏,下载“保密项目单机版填报软件”,通过单机版软件填写、打印验收相关材料,并提交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部门审核。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应及时对验收相关材料进行在线和纸质审核。审核完毕,相关材料由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留存或返还项目单位。
组织验收。2007年以后(含2007年)立项的公开项目,在完成财务审计工作并报送评估中心后,无需等待财务验收结果,验收工作组织即可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发送具体验收会议通知至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中不需要遴选财务专家参加)。2007年及以后立项的非公开项目,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验收工作组织方即可组织技术验收,财务审计及财务验收工作要求,将由条财司委托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另文通知。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应从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库中,根据同行和回避原则随机选取,外省(直辖市)专家至少3名以上(含3名,新疆、西藏两地除外),且每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遴选1名专家。
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做好会议记录。验收会上提交专家审阅的材料包括:
材料1:PPT报告(要求有考核指标与实际完成情况的详细对照说明);
材料2:草拟专家组意见(电子版+纸质版),一式1份;
材料3:《项目验收报告》、《技术报告》及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项目成果,每位专家1份(2份原件);
材料4:《经费决算书》、《预算书》或《预算申报书》(2007年以前项目需提供),一式2份;
材料5:《任务合同书》复印件,每位专家1份;
材料6:《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每位专家1份(若存在重大事项调整行为需提交)。
验收专家应在评议合作取得的重大突破、重要创新的同时,重点对国际科技合作所起的作用、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外交工作的重要支撑作用等方面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1. 一般由项目组指定1人作项目实施情况陈述,15-30分钟;
2. 验收专家进行提问、质询,项目组答辩,15-30分钟;
3. 各验收专家独立填写验收评议表,并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要求项目组回避,15-30分钟;
4. 会议形成的《项目验收意见书》提交验收工作组织方。
采取实地考察验收的项目,应在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前,结合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时间视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材料归档。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再次登录国合专项网“结题验收”栏(非公开项目进入下载的单机版软件),根据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整理形成《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并在线修改、打印、提交验收相关材料。同时,将《验收申请表》、《验收报告》、《技术报告》及任务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成果、《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成果宣传稿(600字以内)和一份展板宣传稿(200字以内,并附2-4张相关图片),一式1份,报送至组织(推荐)部门进行审核、盖章。非公开项目需同时提交离线软件光盘。
《验收意见书》(一式3份)及《验收检查情况表》(一式1份),由验收工作组织方提交。
验收复议。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可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验收复议申请,由国际合作司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超出半年未申请复议的项目,做验收不通过处理。
验收审批。结合财务验收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经科技部审核确认后,下达《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意见书》。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均通过,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如有一项未通过或均不通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五、验收专家组成
科技部委托验收工作组织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会议验收和实地考核验收。2007年以后(含2007年)立项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名,其中,3-4名同行评议专家,1-2名企业技术专家,1-2名国际合作管理专家,由同行评议专家担任验收专家组组长。
2007年以前立项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9名,其中,3-4名同行评议专家,1-2名企业技术专家,1-2名国际合作管理专家,2名财务验收专家。由同行评议专家担任验收专家组组长,其中1名财务验收专家担任副组长。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为:听取项目组关于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有关文件材料,结合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联合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形成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
财务验收专家职责为:根据财务验收评审指标对项目预算管理的规范性、专项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配套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预算科目执行情况、结余经费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固定资产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项目财务验收评议结论。
 
六、验收会议准备材料
召开验收会议前需准备如下材料:
材料1:项目实施情况汇报PPT(电子版,包括项目实施战略意义,项目执行与任务完成情况,国际合作成果、技术突破及创新点,国际合作对项目实施所起的关键作用,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外交方面的支撑和推动作用,知识产权获取、保护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须有考核指标、完成指标的详细对照表)
材料2:草拟专家组意见(电子版+纸质版),一式1份;
材料3:《项目验收报告》、《技术报告》及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项目成果,每位专家1份(2份原件);
材料4:《经费决算书》、《预算书》或《预算申报书》(2007年以前项目需提供),一式2份;
材料5:《任务合同书》复印件,每位专家1份;
材料6:《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每位专家1份(若存在重大事项调整行为需提交)。
 
七、保密规定
按照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保密规定的相关要求,非公开项目不得通过网上填报相关信息,需要通过离线填报软件填写(刻录入光盘),并按有关保密规定上报。
在验收评议活动中,验收专家必须维护验收评议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管验收评议材料,并在评议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咨询评议工作组织方,不得复制、扩散与验收评议有关的材料,对验收评议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概算方案等进行保密;不得向验收评议工作组织方(含科技部相关司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验收评议活动中获取的数据、信息、验收专家意见和验收评议结果等有关情况。
 
八、验收纪律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发放应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不得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科技部等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否则,按照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处理,同时,项目验收作不通过处理。
为保证项目验收评议的公正性,项目申报人员及参加人员、合作外方不能作为验收评议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与项目申报人员(曾)同一单位(大学或研究所)或有师生关系的验收专家,在评议相关项目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验收专家除领取规定的专家咨询费外,不得索取或者接收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九、验收注意事项
为做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工作,突出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特点,项目验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验收有别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既是科研活动的总结,更是国际科技合作活动的总结。因此,在组织验收材料、参与验收会议时,项目组应重点对国际科技合作所起的作用与影响进行陈述;验收专家应在评议合作研发成果的同时,着重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效进行评议。
2.在项目验收报告、成效报告的编写,PPT准备、讲解(会议验收)过程中,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理、汇报:
项目实施的战略意义及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突破国外技术封锁及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创新能力建设的促进作用;
对照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考核任务、内容及目标,简述项目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国际科技合作对项目完成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起的关键(或特殊)作用,包括优秀人才、关键技术引进,特有科技资源利用,重要信息资料分享、获取等方面;
项目在解决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成果、技术突破,尤其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的成果;
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外交工作方面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以及合作成果具体应用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项目所涉知识产权获取、保护与管理情况,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分享、纠纷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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