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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于对中外联合单元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2-04-09, 查看:1310 字体大小:
院属各部门: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科发规字〔2012〕29号)文件的精神,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2010〕19号)的要求,现对我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以下简称“联合单元”)进行登记备案。
  有关事项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在2012年3月30日前与国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同成立、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联合单元需向院进行登记备案:
  1.联合单元的名字使用了“中国科学院- XX(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名称)……”等院级层面合作含义的字样;
  2. 联合单元的名字使用了“中(国)-X(国、洲)……”等国家层面合作含义的字样;
  3. 联合单元的名字直接以“国际”、“XX地区”、“XX洲”等具有国际或区域机构含义的字样开头命名;
  4.共建联合单元的协议由院领导、院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或国家相关部委的领导签署。
  二、登记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单元,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单元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
  2.依托单位对《登记备案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院。
  3.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对联合单元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同意登记”、“限期整改”和“撤销”意见。
  4.对审核意见为“同意登记”的联合单元,作为院级联合单元进行管理,纳入中国科学院年鉴和对外宣传材料。
  5.对审核意见为“限期整改”的联合单元,由依托单位与境外合作方协商进行整改,整改后报院再次审核。
  6. 对审核意见为“撤销”的联合单元,由依托单位与境外合作方协商予以撤销。必要时事先征求协议签署人的意见。
  三、时间要求
  请各部门在4月18日前将依托本单位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单元的《登记备案表》和共建协议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版一起报送科技发展部。
   四、其他事项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合作管理工作,上述登记范围以外的联合单元应在科技发展部及时登记备案,以备核查。
  联系人:赵旭霞 86693725  


                                                  科技发展部 
                                               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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